前 言
本标准的4.4.1和5.2.5.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8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创联舞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安恒利(国际)有限公司、上海永加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得安、金长烈、石慰苍、潘云辉、温再林、谢咏冰、杨国武。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剧场中舞台灯光系统的工艺设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舞台,其他形式的舞台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使用。
本标准 以满足舞台灯光艺术功能为前提,提出舞台灯光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本标准主要为舞台工艺设计单位在设计舞台灯光系统时提供指导。舞台灯光工程施工单位在制 定施工工艺、剧场建设方在项目立项和制定舞台灯光招标文件时也可参照使用;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剧场时也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