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 详细>>
![]() |
2015-11-29
|
![]() |
2015-11-29
|
![]() |
2015-11-29
|
![]() |
2015-11-29
|
![]() |
2015-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