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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作者:炫道  来源:炫道舞台灯光  关健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时间:2015-12-02  返回上一页>>
标准号为DB36/ 433-2004,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委的备案号为15428-2004
 
1总则

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推荐导读: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2.0.10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0.11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2.0.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2.0.13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2.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3 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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